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中華創新改善發展協會章程


中華創新改善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創新改善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     協助企業轉型升級,推廣創新經營模式。
二.     協助企業改善經營效能,推廣精實生產系統。
三.     協助企業改善經營效能,推廣全面生產管理。
四.     協助企業改善經營效能,推廣全面品質管理。
五.     協助企業改善經營效率,推廣相關經營改善技術。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會址之住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創新改善之研究、研討、講習、訓練、觀摩、出版等活動。
二.     蒐集國內外有關創新改善圖書及視聽等資訊。
三.     發行創新改善會訊、報導及出版有關之專業叢書、電子媒體等。
四.     協助各企業建立創新改善系統
五.     舉辦創新經營模式獎
六.     舉辦創新改善全國實施狀況調查,以供政府訂定產業政策參考。
七.     與國際創新改善有關之組織,從事學術、經驗之交流與合作。
八.     協助政府推動創新改善之相關業務。
九.     其他有關創新改善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申請資格如下:
一.       基本會員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凡隸屬企業、公民營機關團體之列冊成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法定企業、機關團體,分為甲種會員應推派代表3人,乙種會員應推派代表2人,丙種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       榮譽會員
凡具體支持本會宗旨活動有實績者,經理事會通過准列之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一.       因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財產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已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任出席;理事、間是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即會議之紀錄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整,團體會員分為甲種會員五千元,乙種會員四千元,丙種會員三千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土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大會)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年九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年十月台內社字第8075982號函准予備查。
【附註】1. 本章程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2. 本章程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3. 本章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台內社字第8689786號函准予備查。
    4. 本章程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九月台內社字第093003520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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